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815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翁仲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淑芳 (即 陳波 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