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71號

原告 李協成

被告 蕭英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之房間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0元(即房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幸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