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08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開元選任辯護人王朝揚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營偵字第4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唐開元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唐開元於民國107年9月間因與 吳姿萱 有感情糾葛,未經被冒名人之同意或授權,各基於偽造文書及散布不實事項妨害吳姿萱名譽之犯意,明知將「陳情函」信件寄送予吳姿萱就讀學校或實習場所等之主管,將可能使被陳情人接受相關調查,信件內容亦可能於工作單位內流傳,竟各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至附表所示之郵局,在信封上之寄件人部分,分別偽冒 王小婷 、 王三 章、 黃榆婷 等之名義,寄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陳情函」予附表所示之收件人,指謫、傳述吳姿萱有「追求男女情慾」、「疑似吸食安非他命」、「在台南市區色情場所涉足色情交易」等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不實事項,並附上吳姿萱個人照片及多數不知名女子在音樂餐酒館玩樂之照片等,足以毀損吳姿萱之名譽及損害被冒名人、郵政管理之正確性。嗣經吳姿萱報警後,為警調閱郵局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姿萱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唐開元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4、4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姿萱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9-15頁、偵卷第15-16、158頁),並有臺南市新營區民生郵局、柳營郵局監視錄影畫面被告寄信之翻拍照片、被告寄送如附表所示之信函內容及信封、被告提出之告訴人在剌青前及後在臉書或Line分享之照片、告訴人之後頸部及手臂刺青等在卷(見警卷第23-25、29-135頁、偵卷第35-43、91-93頁)可稽。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之主旨,所以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
正,故不僅作成之名義人須出於虛捏或假冒,即文書之內容,亦必出於虛構,始負偽造之責任。次按刑法第210條之罪,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故同法第21
6條之行使罪,必其所行使之文書具備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構成要件,始得成立,否則不能以該行使罪相繩;又此所謂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以有損害發生之虞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至此所謂之損害,不以經濟價值為限,亦不以其文書之真正名義人為限,苟因該項偽造或變造之文書足以蒙受損害者,即屬本罪之被害人。又被告寄發如附表所示信函指摘告訴人有「追求男女情慾」、「疑似吸食安非他命」、「在台南市區色情場所涉足色情交易」等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不實事項,並附上吳姿萱個人照片及多數不知名女子在音樂餐酒館玩樂之照片等,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被告所用詞語含有負面評價或非難意涵,且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被告之行為自足使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受有貶損之危險性,而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無疑。
㈡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各次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各次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各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加重誹謗二罪,各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被告於如附表編號4同一時間寄發3封信件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僅論1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㈢被告上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5罪),犯意各別,
時間有間,行為互殊,侵害不同人之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係智識思慮俱屬正常之成年人,且為執業醫師
,社會地位甚高,僅因男女感情糾葛,竟擅自以他人之名義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圖使收信人員信以為真,業已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本人及收件人對於前揭信函所載陳情行政調查之正確性,行為著非可取,亦徵其法治觀念實有偏差,不知尊重他人,並損害告訴人之名譽,實不可取,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子,與母親、妻、子同住,從事醫師工作,月入約新臺幣8-9萬元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5,冒用「王小婷」、「 王三章 」、「 王榆婷 」等人之信函,雖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惟已寄送收件人收受,已非被告所有,爰不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10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琄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冠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任婉筠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編號│冒用名稱│寄件時間│寄件地點│收件人│內容摘要│├──┼────┼──────┼──────┼─────┼───────────────┤│1│王小婷│107年10月│臺南市新營區│ 大林慈濟 醫│1.吳姿萱因之前暑假男女之間之情││││9日上午11時│民生郵局│院護理部護│慾糾紛,性情大變,竟在後頸部││││32分││理主任│及肩膀刺青明顯追求男女情慾之│││││││目標決心圖案。│││││││2.讓吳姿萱實習生停止實習,去除│││││││刺青,接受心理輔導,不再受男│││││││友情慾控制。(附被告從網路所│││││││搜尋之告訴人照片數張)│├──┼────┼──────┼──────┼─────┼───────────────┤│2│王三章│107年10月│臺南市新營區│ 敏惠 醫護管│1.吳姿萱因之前暑假男女之間之情││││12日上午8時│民生郵局│理專科學校│慾糾紛,性情大變,竟在後頸部││││48分││校長及護理│及肩膀刺青明顯追求男女情慾之││││││系主任│目標決心圖案。│││││││2.讓吳姿萱實習生停止實習,去除│││││││刺青,接受心理輔導,不再受男│││││││友情慾控制。│││││││3.吳姿萱立即暫停實習,並記二大│││││││過至留校查看,才能棒醒沈迷│││││││男女情慾之吳姿萱。│││││││4.吳姿萱目前行為,已明顯不適合│││││││繼續護理科外面醫院之實習,應│││││││等其處理好刺青及男女情慾,情│││││││緒管理,再繼續外面醫院之實習│││││││。│││││││5.依據吳姿萱照片所示,目光呆滯│││││││,疑似被男友等人餵毒安非他命│││││││等物,應請檢警相關單位查查。│││││││(附被告從網路所搜尋之告訴人│││││││照片數張)│├──┼────┼──────┼──────┼─────┼───────────────┤│3│黃榆婷│107年10月│臺南市新營區│敏惠醫專葉│1.吳姿萱在頸部刺青purpose,肩││││19日上午8時│民生郵局│ 至誠 校長│膀又刺青愛心,代表決意追求男││││32分│││女情慾。│││││││2.又在臉書照片上看到露肩暴露的│││││││黑色小禮服,特效照片12:32午│││││││夜時分,臉上情慾迷茫,好似吸│││││││食安非他命,享受男女情愛,裸│││││││露肩膀露出愛心刺青及大腿,另│││││││外一張乾脆把畢業服脫了,只剩│││││││小小底褲,及內部黑色內衣,只│││││││露出全部大腿小腿,是要勾引男│││││││人嗎?真乃敏惠豪放女,傳聞在│││││││台南市區色情場所有敏惠學生涉│││││││足色情交易,應所言不虛。│││││││3.吳姿萱表現令人不敢想像,敏惠│││││││醫專之教十分失敗,滿腦子男│││││││女情慾,精卵衝上腦,如何去實│││││││習,如何在畢業後担當負責照顧│││││││病患之護理。│││││││4.應立即停止實習,去除刺青,並│││││││記二大過及留校查看,若仍不配│││││││合去除刺青,並遵守校方規定,│││││││應開除端正校風,否則學妹們一│││││││起仿效,刺青搞男女性愛。(附│││││││被告從網路所搜尋之告訴人照片│││││││數張)│├──┼────┼──────┼──────┼─────┼───────────────┤│4│王三章│107年10月│臺南市柳營區│臺南市 官田 │1.吳姿萱因之前暑假男女之間之││││31日下午1時│柳營郵局│區衛生所邱│情慾糾紛,性情大變,竟在後頸││││32分││護理長│部及肩膀刺青明顯追求男女情慾│││││││之目標決心圖案。│││││├─────┤2.讓吳姿萱停止實習,回去學校││││││成大醫院護│,去除刺青,接受學校心理輔││││││理部主任│導,不再受男友情慾控制。(│││││││附被告從網路所搜尋之告訴人│││││├─────┤照片數張)││││││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護│││││││理部主任││├──┼────┼──────┼──────┼─────┼───────────────┤│5│黃榆婷│107年11月│臺南市新營區│敏惠醫專葉│台南市○○路○段○○○號 狄斯耐 ││││12日│郵局│至誠校長│咖啡坊二樓常有學生妹坐枱,可做│││││││色情交易,聽說假日也有貴校學生│││││││在此工讀賺錢,最近有人提供照片│││││││,不知是否貴校護理科五年級學生│││││││吳姿萱?│││││││(附被告從網路所搜尋之告訴人照│││││││片及多數不知名女子在音樂餐酒館│││││││玩樂之照片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