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92號
98年度附民字第93號98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SUSANTIM原告乙00000000原告ANICAHYA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被告庚○○男43歲
身分證統一住高雄縣鳥
號被告辰○○男45歲
身分證統一住高雄市○
9弄7號被告辛○○男40歲
身分證統一住高雄縣鳥
弄19號被告丑○○女34歲
身分證統一住台南縣北
之1居高雄縣鳳被告癸○○女47歲
身分證統一住高雄縣鳳
2樓被告己○○女46歲
身分證統一住高雄市○
號被告丁○○男55歲
身分證統一住高雄縣美
6之4號被告壬○○男38歲
身分證統一住高雄縣鳳
56號被告卯○○男39歲
身分證統一住高雄縣鳳
號12樓被告甲00000000
女27歲護照號碼:住屏東縣屏被告丙00000000
女27歲護照號碼:住屏東縣屏被告寅○○男40歲
身分證統一住新竹縣竹
號6樓居新竹縣竹被告戊○○男50歲
身分證統一住花蓮縣吉
號被告子○○女46歲
身分證統一住花蓮縣吉
號居花蓮市○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宏安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