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丙○○○○○○(芮
號原告SITI乙○○○
0號原告甲○○○○○○(珠原告丁0000000
號原告己0000000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 律師被告午○○
號被告E○○
9弄7號被告未○○
弄19號被告玄○○
之1被告天○○
2樓被告卯○○
號被告子○○
6之4號被告戌○○
56號被告D○○
號12樓被告乙00000000被告戊00000000被告G○○
號被告亥○○被告酉○○被告申○○被告黃○○
號被告地○○
3樓之2被告庚○○
3樓之2被告M○○
巷9號被告辛○○
之2號被告C○○
號被告癸○○
2巷11巷22號被告L○○
巷17號被告B○○
號6樓被告I○○被告巳○○
號被告丑○○被告辰○○被告A○○
號5樓之被告O○○
4號巷13弄被告N○○被告H○○
樓被告宙○○
巷3號4被告寅○○
號被告宇○○
號被告J○○
巷14弄被告F○○
5樓被告壬○○
4號之2被告K○○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宏安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