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87號
98年度附民字第88號98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乙0000000
0號原告乙0000000原告ELIPURWA原告HANISUHE
號原告SITIRAHA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美雯 律師被告己○○男43歲
身分證統一住高雄縣鳥
號被告庚○○男40歲
身分證統一住高雄縣鳥
弄19號被告丑○○男39歲
身分證統一住高雄縣鳳
號12樓被告子○○女34歲
身分證統一住台南縣北
之1居高雄縣鳳被告寅○○男45歲
身分證統一住高雄市○
9弄7號被告壬○○女47歲
身分證統一住高雄縣鳳
2樓被告辛○○男38歲
身分證統一住高雄縣鳳
56號被告戊○○女46歲
身分證統一住高雄市○
號被告丁○○男55歲
身分證統一住高雄縣美
6之4號被告甲00000000
女27歲護照號碼:住屏東縣屏被告丙00000000
女27歲護照號碼:住屏東縣屏被告癸○○男43歲
身分證統一住台北縣瑞
巷3號4住基隆市○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宏安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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