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51號聲請人 鄭凱中 代理人 吳宜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參紙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股票共3紙(下稱系爭股票),於99年6月20日遺失,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且聲請99年度司催字第11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99年12月29日民時新聞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被繼承人 鄭正仁 所有,由聲請人繼承,有股票分配協議書可按,聲請人執有之系爭股票不慎遺失,業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並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1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99年12月29日刊登在民時新聞報,現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5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B3328│股票│1│125│││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54│││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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