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美君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0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施美君經由綽號「 小黑 」之人招攬加入 陳彥儒 (綽號「 阿龍 」,涉犯詐欺部分,業經本署追加起訴)所屬之詐欺集團,並約定加入由陳彥儒管理位於印尼巴淡島RikoTamanNiagaMasBlokK6-K7Kel.BatamKota(下稱A處機房)以及BatamdanRukoGrandOrchidBokA2No12Kec.BatamKota(下稱B處機房)之兩處詐欺機房(下稱本件詐欺機房),被告遂於民國108年7月29日出境進入本件詐欺機房,與陳彥儒、綽號「大頭」、「小黑」、「 胖哥 」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8年8月間至108年9月18日經印尼巴淡島Barelang警分局查獲為止,加入本件詐欺機房從事詐騙,被告即擔任二線話務機手,詐欺手法係先由詐欺集團中不詳之人負責操作電腦群呼系統,並事先向取得之大陸地區民眾基本資料,大量撥打電話與大陸地區民眾,待大陸地區民眾有疑問而回撥,再由二線話務機手佯稱大陸公安檢察官,稱渠等涉犯詐騙案件,倘上開大陸地區民眾信以為真,再由詐欺集團中之不詳之人傳送偽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協查通知予大陸地區民眾,誘導大陸地區民眾交出名下帳戶以及餘額,並提供釣魚網站,使大陸地區民眾陷於錯誤,誘使渠等在該釣魚網站填入銀行帳戶、密碼後,再從被害人之銀行帳戶轉帳詐取財物,並因而致 焦笑笑 、何燕、 鄧巍巍 、 農彩 愈受騙而詐得款項。嗣經印尼警方於108年9月18日下午2時許及同日下午5時許,查獲本件詐欺機房,並轉知我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檢察官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應認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違背程序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規定為不受理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第35號提案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公訴人據以追加起訴之案件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3
0號詐欺乙案,業據本院於109年12月28日宣判而終結。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0年1月8日繫屬本院,此有該追加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7日桃檢 俊恭 109偵緝2070字第1109001777號函暨本院於110年1月8日收文章戳1枚在卷為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本案之時,本院
109年度訴字第930號案件已經終結,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並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吳天明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