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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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2號上訴人 楊榮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阿雪間 因101年度訴字第9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69,480元(公告土地現值169,000元/平方公尺6.9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