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婚字第740號原告 許杰琳 被告 蘇琮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98年9月24日結婚,惟被告婚後因涉刑事犯罪遭通緝,致行方不明,其不顧家庭生活而惡意遺棄原告,其中於民國99年間所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部分,經通緝到案後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民國100年9月6日確定),目前在監執行中,且兩造間之婚姻已無法繼續維持。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及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聲明:請求判決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陳報狀略述:⑴、我放棄出席各庭期之言詞辯論。⑵、我同意離婚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⑴、按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者
,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⑵、原告主張兩造間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及被告故意犯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被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之事實,有本院依職權(網路)查詢及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查詢結果屬實,有兩造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以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函暨所附之在監受刑人資料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134、13
5、136號刑事判決影本、同院99年度簡字第6331號刑事簡易判決影本、同院99年度訴字第121號刑事判決影本等在卷可憑,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⑶、被告既故意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且其中於民
國99年1月間所犯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134、135、1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於民國100年9月6日確定(其餘所犯亦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確定,目前合併執行中)。是原告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請求與被告離婚,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原告之離婚請求既經本院准許如上述,則其餘依據同法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規定所另為之離婚競合請求,即毋庸再逐為審酌,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第2審裁判費),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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