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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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胡文傑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世明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