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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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尚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只,純質淨重共計62.83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內事證,聲請書所載查扣物品確屬第一級毒品,而被告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故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空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析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2年度聲沒字第591號被告邱尚彥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街000○0號居桃園市○○區○○路0000巷0號5樓
之1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同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 邱尚彥前 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8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純質淨重共計62.83公克),均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調科壹字第11223909820號)1份在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1日
檢察官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