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59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等五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4,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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