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84號原告乙○○
丙○○被告 皮爾凱登 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因確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為財產權訴訟,但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1,65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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