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88號原告丁○○被告啟阜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庚○○人被告甲○○
辛○○癸○○丙○○子○○己○○丑○○壬○○戊○○乙○○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聲明一、二均為確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定之即各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新臺幣17,335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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