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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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97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李水忠 債務人廖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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