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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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7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張淑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逾期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淑靜於民國104年7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逾期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三個月。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79,422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