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心瑜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鍾心瑜係為未成年人,故請陳報其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理賠金額已賠付予訴外人 賴錦城 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民法為保險法之補充法,保險法無規定者,自應適用民法有關之規定,故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行使法定代位權,仍應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第三人即債務人,始對該第三人即債務人發生效力。故請釋明本件保險代位請求權,已有通知債務人鍾心瑜,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債讓通知之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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