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七五號、九十一執字第一五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