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聲減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與所犯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及所犯附表編號3已諭知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妨害自由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及編號3已諭知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
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10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妨害自由││││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有期徒刑1年,已││││科罰金新臺幣│減為有期徒刑6月││││100,000元││├───────┼────────┼─────────┼────────┤│犯罪日期│94.06.03至│94.06.04│94.06.14││年月日│94.09.11│││├───────┼────────┼─────────┼────────┤│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4年度毒│士林地檢94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4年度偵││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709號│第6405號│字第6405號│├───┬───┼────────┼─────────┼────────┤││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4年度易字第928│96年度上訴字第2926│96年度上訴字第││││號│號│2926號││事實審├───┼────────┼─────────┼────────┤││判決│95.03.31│96.12.05│96.12.05│││日期││││├───┼───┼────────┼─────────┼────────┤││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判決│案號│94年度易字第928│96年度上訴字第2926│96年度上訴字第││││號│號│2926號││├───┼────────┼─────────┼────────┤││判決確│95.05.04│97.01.07│97.01.07│││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第10條第2項│例第8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月又15││││役或罰金金額或│日││││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士林地檢95年度執│士林地檢97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393號│第939號│字第9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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