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更(一)字第1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 律師
黃淑怡 律師 趙佑全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3月3日執行羈押,並先後於93年6月3日、8月3日、10月3日、12月3日、94年2月3日、4月3日、6月3日、8月3日延長羈押,茲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蔡明宏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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