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О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九
三八、第九九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連續幫助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㈠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間,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六月,甫於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明知於九十三年一月十日、九十三年二月間某日及同年三月三十日,以每箱新台幣(下同)七千元之價格,向綽號「良哥」之不詳姓名男子所販入標有「長壽」、「長壽Gentle」、「長壽LongLive」、「峰みねMI-NE」、「SevenStars」、「MILDSEVEN」、「SilverStarlet」、「CASTER」及「Davidoff」商標圖樣之菸類,係未經商標權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衛朵夫公司同意使用之商品,竟基於概括犯意,自販入時起,以每箱七千五百元至七千七百五十元不等價格,連續販賣予不特定檳榔攤,迄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十一時三十分許,為警在台南縣安定鄉管寮村管寮十三之十一號倉庫及停放在該處之車號000000號拖車貨櫃內,查獲其販入待售如附表之仿冒香菸一批。㈡乙○○明知甲○○向其借用車號000000號拖車,目的係為載運上開未經授權使用商標圖案之香菸以販賣,竟仍基於幫助販賣之概括犯意,以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之代價,自九十三年一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止,連續三次將上開車輛借予甲○○載運仿冒香菸以販賣,經警查獲甲○○上開犯行後,始查知上情。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甲○○、乙○○自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香菸。
㈢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台菸酒菸字第0930006912
號函、商真股份有限公司(大衛朵夫香菸臺灣總代理商)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年營字第121號函、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四月九日JTI00000000號函、商標註冊證十三份、查獲時之照片五十三幀。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被告二人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甲○○前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執行完畢,有卷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遞加重其刑。被告乙○○幫助他人犯罪,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減輕其刑,並依同法第七十一條一項規定,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甲○○前已因販賣私菸而遭法院判刑,又再犯本罪,足認毫無悔意,且所販賣使用仿冒商標之香菸數量龐大,嚴重損及消費者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危害工商企業正常發展,被告乙○○明知甲○○借用拖車係為用以載運鉅量之仿冒香菸以供販賣,仍多次將拖車外借,助長他人犯罪,及被告二人犯後尚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乙○○前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七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本次係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且被告乙○○犯後已坦認犯行,並深表悔意,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乙○○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附表┌──┬──────┬──────┬────────┬─────────┐│編號│仿冒商品品名│數量(包)│侵害之商標名稱│商標權人│├──┼──────┼──────┼────────┼─────────┤│一、│ 黃長壽 香菸│三五八五00│長壽及圖│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二、│長壽尊爵圓│四四五00│長壽Gentle及圖│同右│││角低淡菸││││├──┼──────┼──────┼────────┼─────────┤│三、│長壽尊爵硬│一三五00│長壽Gentle及圖│同右│││盒低淡菸││││├──┼──────┼──────┼────────┼─────────┤│四、│長壽白軟包│四七000│長壽及圖│同右│││香菸││LongLive││├──┼──────┼──────┼────────┼─────────┤│五、│SilverStar│五二000│SilverStarlet│日商日本香菸產業│││-let香菸││7(DEVICE)│股份有限公司│├──┼──────┼──────┼────────┼─────────┤│六、│SevenStars│二七五00│SevenStars│同右│││香菸││││├──┼──────┼──────┼────────┼─────────┤│七、│MILDSEVEN│五五四000│MILDSEVEN及圖│同右│└──┴──────┴──────┴────────┴─────────┘┌──┬──────┬──────┬────────┬─────────┐││活性碳濾嘴││││││香菸││││├──┼──────┼──────┼────────┼─────────┤│八、│MILDSEVEN│九七五00│MILDSEVEN及圖│同右│││淡煙││││├──┼──────┼──────┼────────┼─────────┤│九、│峰牌香菸│五八000│峰みね│同右│││││MI-NE││├──┼──────┼──────┼────────┼─────────┤│十、│CASTER香菸│二六五00│CASTER及圖│同右│├──┼──────┼──────┼────────┼─────────┤││紅色大衛杜│三六000│Davidoff│瑞士大衛朵夫公司│││夫香菸│(其中八包送││││││鑑後用罄)│││├──┼──────┼──────┼────────┼─────────┤││白色大衛杜│九四000│Davidoff│同右│││夫香菸│(其中八包送││││││鑑後用罄)│││└──┴──────┴──────┴────────┴─────────┘┌──┬──────┬──────┬────────┬─────────┐││黑色大衛杜│一0五五00│Davidoff│同右│││夫香菸│(其中八包送││││││鑑後用罄)│││└──┴──────┴──────┴────────┴─────────┘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