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三0二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
事實
一、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即受僱於台南縣○○鎮○○里○○路○○號二樓「丙○○○業有限公司」(下稱德源成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推展公司業務並代向在台南縣之公司客戶收取貸款等工作,詎其於任職期間,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二日止,利用業務上代收保管客戶各項貨款之便,連續將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侵占入己多次,總計侵占金額達新臺幣(下同)十二萬九千七百六十九元。嗣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因無故未至公司上班,經德源成公司查覺有異而於同年二月二日派員盤點,始悉上情。
二、案經德源成公司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甲○○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德源成公司於偵審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如附表所示各客戶所簽署之聲明書、估價單及對帳所用之業務代表銷貨日報表等資料在卷可憑(見發查卷第十二頁至第九十九頁、第一百二十九頁至第一百六十三頁),被告於上開時間將所收取應繳還告訴人之款項,挪為私用,其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尚能坦認犯行頗見悔意,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經此次偵審程序教訓,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復考量被告於犯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其提出之和解書一紙在卷可徵,本院因認前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出貨日期│犯罪所得├──┼───────┼───────────┼─────────────│一│臺灣情檳榔│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三百元├──┼───────┼───────────┼─────────────│二│永勝便利商店│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七百五十元├──┼───────┼───────────┼─────────────│三│育德商號│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四百五十元├──┼───────┼───────────┼─────────────│四│ 文哥 檳榔│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四百五十元├──┼───────┼───────────┼─────────────│五│紅龍檳榔│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七百五十元├──┼───────┼───────────┼─────────────│六│LKK檳榔│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四百五十元├──┼───────┼───────────┼─────────────│七│精靈商號│九十二年十一月廿二日│三千五百九十二元├──┼───────┼───────────┼─────────────│八│阿政超商│九十二年十一月廿二日│一千八百八十元├──┼───────┼───────────┼─────────────│九│阿政超商│九十二年十一月廿四日│一千三百八十五元├──┼───────┼───────────┼─────────────│十│洪丁檳榔│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一千八百三十元├──┼───────┼───────────┼─────────────│十一│香梅商行│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二日│一千四百元├──┼───────┼───────────┼─────────────│十二│寶萊富商行│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三日│九百元├──┼───────┼───────────┼─────────────│十三│進寶商行│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三日│二千二百五十元├──┼───────┼───────────┼─────────────│十四│尚品檳榔│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四日│四千九百二十元├──┼───────┼───────────┼─────────────│十五│二王便利商店│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四日│三千一百二十元├──┼───────┼───────────┼─────────────│十六│進寶商行│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六日│五千六百五十元├──┼───────┼───────────┼─────────────│十七│二王便利商店│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七日│四百五十元├──┼───────┼───────────┼─────────────│十八│ 阿琴 檳榔│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九日│四千二百七十五元├──┼───────┼───────────┼─────────────│十九│尚品檳榔│九十二年十二月卅一日│四千六百七十五元├──┼───────┼───────────┼─────────────│二十│寶萊富商行│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三千三百九十元├──┼───────┼───────────┼─────────────│二一│順意商行│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一千四百九十元├──┼───────┼───────────┼─────────────│二二│三太檳榔│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七百二十元├──┼───────┼───────────┼─────────────│二三│阿鳳檳榔│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一千零七十五元├──┼───────┼───────────┼─────────────│二四│諸意商行│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二百二十五元├──┼───────┼───────────┼─────────────│二五│超發商行│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四百七十元├──┼───────┼───────────┼─────────────│二六│進寶商行│九十三年一月二日│二千七百元├──┼───────┼───────────┼─────────────│二七│ 阿華 檳榔│九十三年一月二日│九百元├──┼───────┼───────────┼─────────────│二八│八八九檳榔│九十三年一月二日│七百二十元├──┼───────┼───────────┼─────────────│二九│阿美檳榔│九十三年一月二日│一千四百四十元├──┼───────┼───────────┼─────────────│三十│丞國號│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四百五十元├──┼───────┼───────────┼─────────────│三一│大鳳皇檳榔│九十三年一月二日│七百二十元├──┼───────┼───────────┼─────────────│三二│檳榔十│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四百九十五元├──┼───────┼───────────┼─────────────│三三│新益商行│九十三年一月二日│七百四十五元├──┼───────┼───────────┼─────────────│三四│噴火檳榔│九十三年一月二日│二百二十五元├──┼───────┼───────────┼─────────────│三五│永二檳榔│九十三年一月四日│七百二十元├──┼───────┼───────────┼─────────────│三六│寶島檳榔│九十三年一月四日│二百七十元├──┼───────┼───────────┼─────────────│三七│八九檳榔│九十三年一月五日│七百二十元├──┼───────┼───────────┼─────────────│三八│紅龍檳榔│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三千零三十元├──┼───────┼───────────┼─────────────│三九│八八九檳榔│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二千七百零五元├──┼───────┼───────────┼─────────────│四十│二王便利商店│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五百十五元├──┼───────┼───────────┼─────────────│四一│阿琴檳榔│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三千四百元├──┼───────┼───────────┼─────────────│四二│紅龍檳榔│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二千七百八十元├──┼───────┼───────────┼─────────────│四三│進寶商行│九十三年一月十日│七千一百二十元├──┼───────┼───────────┼─────────────│四四│金利多便利商行│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九千二百三十元├──┼───────┼───────────┼─────────────│四五│三角地檳榔│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五百八十元├──┼───────┼───────────┼─────────────│四六│阿琴檳榔│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三千五百三十元├──┼───────┼───────────┼─────────────│四七│八八九檳榔│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二千四百十五元├──┼───────┼───────────┼─────────────│四八│紅龍檳榔│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三千六百七十五元├──┼───────┼───────────┼─────────────│四九│耘賓商行│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一萬六千九百八十元├──┼───────┼───────────┼─────────────│五十│阿琴檳榔│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四千零七十五元├──┼───────┼───────────┼─────────────│五一│八八九檳榔│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五千零三十元├──┼───────┼───────────┼─────────────│五二│大姐檳榔│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一千四百四十元├──┼───────┼───────────┼─────────────│五三│不詳│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至同│六千三百十二元│││年二月二日│├──┼───────┴───────────┴─────────────│總計│十二萬九千七百六十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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