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22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22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2229號聲請人 謝諒 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通訊地址:臺北郵政117-310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0年度抗字第292號1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就本件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100)法北長字第00664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吳東都法官江幸垠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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