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東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8號附民原告 賴豊仁 附民被告 陳明煥 上列被告陳明煥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賴豊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楊忠霖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彥勳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