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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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萬珍選任辯護人曾郁榮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萬珍自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萬珍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之殺人既、未遂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槍、彈罪之嫌疑重大,且其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
104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105年3月29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審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之殺人既、未遂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槍、彈罪等罪嫌重大,其中殺人罪部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犯案後有剪髮、關閉手機等逃避警方追緝之行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衡酌被告之犯案情節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認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實非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可得取代,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5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胡修辰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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