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3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敦玲
蔡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9996元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9996元自民國110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附件:
(一)緣債務人李敦玲於民國102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 蔡咪意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3筆,計新臺幣165,36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敦玲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19,996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咪意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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