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8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第四一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業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查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洪嘉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黃意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