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國光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吳國聖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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