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 王筱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文日升 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至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利息3,440,000元,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