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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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324號原告 周彥君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 律師被告 林文熾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有再進行辯論之必要。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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