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竹調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竹調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竹調字第86號聲請人 黃韶雍 相對人 姚玉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170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8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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