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91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婁方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叁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婁方韋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5555元,專案補償款8265元,共計新臺幣4382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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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