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4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峰勝(原名郭碩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429號、108年度偵字第1430號、108年度偵字第1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峰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000」之署名參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郭峰勝於民國105年5月16日前某日,受不知情之 陳逢訓 委託,將登記負責人為「000」之「00養生館」,變更登記商業名稱為「000養生館」。郭峰勝明知其未得00養生館負責人000之授權,仍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同年5月16日持陳逢訓所交付之00養生館、000之印章,在如附表編號1、3所示文書之欄位盜蓋「000」、「00養生館」之印文,並偽造「000」之署名,再至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高雄市經發局),將如附表編號1、3所示偽造之文書交付予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嗣承辦人員以申請書件所蓋負責人印章及原店章,與原登記案不符予以退件後,郭峰勝接續上開犯意,於翌日(即5月17日)在如附表編號2所示文書之欄位盜蓋「000」、「00養生館」之印文,並偽造「000」之署名,再交付予高雄市經發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嗣承辦人員為形式審核後,於105年5月18日以高市經發商字第10560729600號函准予變更商業名稱為「000養生館」。郭峰勝上開行為,足生損害於000及高雄市經發局對於商業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峰勝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000及證人陳逢訓、 阮氏思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高雄市經發局107年7月9日高市經發商字第10733049800號函附之105年5月18日高市經發商字第10560729600號函稿、高雄市政府商業登記申請書、印鑑遺失切結聲明書、委託書、105年5月16日高市經發商字第10560724400號函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被告於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署名、盜用印章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行為,於同一刑事案件中,欲達同一目的之數個舉動,且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行為決意所為,又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再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持以向高雄市經發局申請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係基於取得變更登記之同一目的,應評價為一罪方合理,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二)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於不詳時、地偽造「000」之印章,涉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然查關於「000」印章之來源,業據證人陳逢訓於警詢、偵查中證稱:
00養生館原本是一個綽號「胖哥」的人在做,後來「胖哥」過世後,我跟阮氏思就從「胖哥」的姊姊那把店盤下來,阮氏思當時提議改店名,我在店內櫃檯抽屜找到000身分證影印本及000個人私章及00養生館的店章,我就拿店章及000之私章及身分證影本給郭峰勝去申辦等語(見警卷第5、6頁,偵卷第10頁),證人阮氏思則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000是人頭,這家店原本的印章及證件是賣我這家店的人給我等語(見警卷第44頁,偵卷第22頁),而均無提及被告有偽造店章或000私章之犯行,且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偽造上開印章之行為,堪認「000」印章係由證人陳逢訓交付予被告,尚非被告偽造,被告所犯係盜用印章之行為,前已敘明,聲請意旨此部分之認定容有誤會。又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向高雄市經發局辦理商業名稱變更登記,僅審核申請人所提出相關資料,由承辦人員形式上審核變更登記要件是否具備即為已足,而未進一步對辦理變更登記者之資格予以實質審查,是被告持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文書辦理登記,使該承辦人員將不實之登記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內,自該當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構成要件。聲請意旨漏未論及被告上開犯行亦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固有未洽,惟因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而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查被告前固有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為傷害案件,與本案犯行罪質相異,尚難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應加重其刑之情形存在,若僅因其前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即依累犯規定再予以加重,實屬過苛,為免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前科紀錄,則列入其品行部分作為本院之量刑審酌,併予指明。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未得告訴人之同意,竟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並持之對外行使,損害於告訴人及高雄市經發局對於商業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及其係受陳逢訓委託辦理,方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為計程車司機,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元,有就讀小學之兒子及母親須扶養、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宣告之部分:至被告請求本院給予緩刑之宣告,惟按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於105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5年訴字第35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於105年9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而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刑之執行完畢後,迄今未逾5年,依上揭規定,自不符緩刑宣告之要件,併予指明。
五、沒收部分:未扣案如附表所示文件,雖屬被告偽造之私文書,惟已交付給相關承辦人員,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固無需宣告沒收,惟如附表編號所示文件上,偽造之「000」署名4枚,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附隨其所犯偽造文書罪予以宣告沒收。至如附表編號所示文件上,盜蓋「000」、「00養生館」之印文,係被告盜用「000」、「00養生館」真正之印章所產生之印文,尚無從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偽造之私文書│偽造署名、盜蓋印章之欄位、數量│出處│├──┼───────┼───────────────────────┼──────┤│一│105年5月16日│(1)負責人姓名欄偽造「000」之署名1枚│他字第4455號│││之高雄市政府商││卷第13頁│││業登記申請書├───────────────────────┼──────┤│││(2)商業印章欄上盜蓋「00養生館」之印文1枚│他字第4455號│││││卷第13頁│││├───────────────────────┼──────┤│││(3)負責人印章欄盜蓋「000」之印文2枚│他字第4455號│││││卷第13頁│││├───────────────────────┼──────┤│││(4)空白處盜蓋「00養生館」之印文1枚│他字第4455號│││││卷第17頁│││├───────────────────────┼──────┤│││(5)空白處盜蓋「000」之印文1枚│他字第4455號│││││卷第17頁│├──┼───────┼───────────────────────┼──────┤│二│印鑑遺失切結聲│(1)立切結書人欄偽造「000」署名1枚│他字第4455號│││明書││卷第19頁│││├───────────────────────┼──────┤│││(2)蓋章處盜蓋「000」之印文1枚│他字第4455號│││││卷第19頁│││├───────────────────────┼──────┤│││(3)商業印章欄上盜蓋「00養生館」之印文1枚│他字第4455號│││││卷第19頁│├──┼───────┼───────────────────────┼──────┤│三│委託書│(1)委託人商業負責人欄偽造「000」之署名1枚│他字第4455號│││││卷第21頁│││├───────────────────────┼──────┤│││(2)委託人印章欄盜蓋「000」之印文1枚│他字第4455號│││││卷第21頁│├──┼───────┴───────────────────────┼──────┤│總計│偽造「000」之署名3枚;盜蓋「000」之印文5枚;盜蓋「00││││養生館」之印文3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