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褘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冠褘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593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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