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除字第 57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除字第 57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七二六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25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江 婉 容~F0~T48┌──────────────────────────────────────────────────────┐│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五八二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台北銀行營業部 │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捌萬壹仟叁佰伍拾│BD─六一三三二│ ││ │山分局 │ │ │陸元 │八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