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 顏麗觀 聲請更生事件,聲請更正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爰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之第貳點,關於編號10債權人「元大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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