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路春鴻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簡式審判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蕭汝芳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路春鴻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簡式審判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