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朱苑禎┌──────────────────────────────────────────────────────┐│附表:96年度除字第1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韓文龍 │新竹市第三信用合│95年10月30日│14,070元│QC657560│││││作社民生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