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534號
原告 沈許阿月
被告 郭順響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翁旭紳 律師
被告 郭連盛
郭 潘牡丹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5,468元(計算式:土地總面積3,678.4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50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0000000/0000000=2,945,46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