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003號債權人 李麗敏 代理人 李碧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信浩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