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電焊工資格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7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安可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73號確認電焊工資格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4,520元,惟本件上訴人已准為訴訟救助,自依法暫免繳納。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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