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74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被告 劉士維
劉芎芝 劉瑞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