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603號原告高雄市體育處法定代理人 黃煜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毛鈺棻 律師被告憶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74,669元,嗣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619,19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619,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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