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80號原告 李麗娟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倪金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