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添發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621號、100年度緩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Dimethylsildenafil(分子量488)成分之慈福瑪咖啡壹佰貳拾箱(合計驗餘數量共柒萬壹仟陸佰叁拾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添發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該署以
100年度偵字第1824號為緩起訴確定。扣案之含有Dimethylsildenafil(分子量488)成分之慈福瑪咖啡壹佰貳拾箱(合計驗餘數量共柒萬壹仟陸佰叁拾包)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宣告沒收之。
二、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徐添發所犯違反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輸入禁
藥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於100年8月6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824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0年8月26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1624號處分書為再議駁回之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0年8月26日起,並已於101年8月25日屆滿,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
3第1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等情,業據本院職權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緩字第875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並有上開偵查卷附緩起訴處分書暨緩起訴執行卷附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可稽。
㈡扣案之慈福瑪咖啡120箱(合計驗餘數量共71,630包),內
含有Dimethylsildenafil(分子量488)成分,為Sildenafil(威而鋼主要成分)之類緣物,該成分以藥品列管,我國並未核准該藥品許可證,屬藥事法第22條所規定之禁藥,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2月15日FDA研字第0990056597號函暨檢驗報告書、100年3月24日FDA研字第1000001978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各1份(見100年度偵字第1824號卷第23至24、77至78頁)在卷可憑,且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之所用,已據被告供述明確。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本案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單獨宣告沒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一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