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5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春志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明進
劉麗香 林恩仕 林巧凌 林雪嬌 林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5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2,86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5,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
一、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為:土地面積1124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0,585元/平方公尺×請求權利範圍225/2248=2,315,813元。
二、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為:土地面積
452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354元/平方公尺×請求權利範圍225/904=1,952,325元。
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為:土地面積2995.75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042元/平方公尺×請求權利範圍450/11983=1,354,725元。
四、一、二、三訴訟標的價額加總合計為5,622,8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