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271號債權人 薛元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廷安 、 許妤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許妤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對債務人許妤甄之請求依據(非切結書之立書人或契約當事人,而債權人當初匯款金額僅22萬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