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4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宗秦
楊玓 被告 陳秀惠 原住基隆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