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056號債權人 張聰裕 上列債權人張聰裕因與債務人 粘錫隆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聰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AC0000000)為何年何月何日(應自退票日後起算)。
三、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釋明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
四、請提出債務人粘錫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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